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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2920号

屠平与陈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屠平;陈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2920号

原告:屠平,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陈静光,男,1979年5月7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屠平与被告陈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屠平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平负担。

审 判 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嘉颖

书 记 员 竺曼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