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2920号
原告:屠平,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陈静光,男,1979年5月7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屠平与被告陈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屠平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平负担。
审 判 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嘉颖
书 记 员 竺曼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