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民初4433号
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00861Q,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青龙三组洪博欣苑。
法定代表人:黄明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傅明,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卫平
书 记 员 刘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