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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8执552号

遂平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平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8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纳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1728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申请人遂平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化路与西工业路交叉口东北角2号工业厂房层101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