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民初841号
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经营场所: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L3YG08N。 经营者:张国辉,男,1986年3月27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扬武镇,现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滟春(系张国辉之妻),女,1991年1月20日生,彝族,原住新平县新化乡,现住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翼,男,1985年10月11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与被告王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以被告王翼已支付其尚欠的摩托车款2000元,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平扬武镇辉皇车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扬武镇辉皇车行负担。
审判员 张祖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竹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