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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22执254号

马文华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422执254号

被执行人:马文华,男,彝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源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马文华罚金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尤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