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422执254号
被执行人:马文华,男,彝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源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马文华罚金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尤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