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执行人:徐向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徐向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7)吉01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大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