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0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周合胜,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刘同河,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合胜与被执行人刘同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申请执行人周合胜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鲁070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书波
审 判 员 殷庆伟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传发
书 记 员 田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