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12929号
原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9,2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69,2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忆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