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3民初12929号

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12929号

原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9,2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善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69,2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忆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