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718号
原告:刘某1,男,汉族,200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系原告刘某1的母亲。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