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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2718号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718号

原告:刘某1,男,汉族,200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系原告刘某1的母亲。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