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852号罪犯洪俊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俊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标、温建文,执行机关指派刑罚执行人员陈让生、黄志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到庭参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洪俊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洪俊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属于三类罪犯,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较多,应适度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俊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10次,剩余考核分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俊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检察机关从严的意见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俊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