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0民初2079号
原告:王长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平,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王长华与被告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王长华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长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