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40民初2079号

王长华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华;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0民初2079号

原告:王长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平,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王长华与被告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王长华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长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