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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802执1153号

刘纪万、阮锦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纪万;阮锦谷;胡淑元;陈克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刘纪万,男,1956年4月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阮锦谷,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胡淑元,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克诚,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纪万与被执行人阮锦谷、胡淑元、陈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纪万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刘纪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802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悦

审判员吴新林

审判员高红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