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刘纪万,男,1956年4月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阮锦谷,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胡淑元,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克诚,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纪万与被执行人阮锦谷、胡淑元、陈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纪万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刘纪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802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悦
审判员吴新林
审判员高红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