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9796号
申请人:陈奇,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结兰,广西德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巍伟,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
申请人:黄立光,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广西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灵秀街**。
法定代表人:钟世平。 申请人陈奇与被申请人黄巍伟、黄立光、广西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奇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巍伟、黄立光、广西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25692元的财产,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225692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161204852019000068】,为申请人陈奇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巍伟、黄立光、广西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2569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樊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