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81民初13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金家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50024238E。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旸,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反诉原告):刘金生,男,生于1972年10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成公司)与被告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被告刘金生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容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生的起诉;反诉原告刘金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容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容成公司、反诉原告刘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金生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2641元,由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减交后收取230元,由反诉原告刘金生负担。
审判员 沈竞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伟
书记员刘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