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548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楼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蕴。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以与被告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4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金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