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1742号
原告:宋光文,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张水保,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宋光文诉被告张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宋光文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光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光文负担。
审判员 范胜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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