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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民初1742号

宋光文与张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光文;张水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1742号

原告:宋光文,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张水保,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宋光文诉被告张水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宋光文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光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光文负担。

审判员  范胜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