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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3财保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卧龙寺支行与乔少春,宝鸡市泽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卧龙寺支行;乔少春;宝鸡市泽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财保4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卧龙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39X3。 负责人梁文军,任行长。 被申请人乔少春,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3日,住扶风县召公镇吕宅村庙后组**,身份证号6103241976********。 被申请人宝鸡市泽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7011XA。 法定代表人曹伦合,任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卧龙寺支行与被申请人乔少春、宝鸡市泽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申请费2070元。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卧龙寺支行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郭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怡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