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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2272号

张玉环与杨志民、胡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玉环;杨志民;胡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272号

原告:张玉环。诉讼代理人:司雪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志民。

被告:胡博。

原告张玉环诉被告杨志民、胡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环诉被告杨志民、胡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张玉环申请撤回对杨志民、胡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环负担。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