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272号
原告:张玉环。诉讼代理人:司雪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志民。
被告:胡博。
原告张玉环诉被告杨志民、胡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环诉被告杨志民、胡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张玉环申请撤回对杨志民、胡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环负担。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