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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财保137号

申请人李银香与被申请人谭小华、岳阳恒盛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银香;谭小华;岳阳恒盛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财保137号 申请人李银香,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谭小华,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恒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八屋组。

法定代表人:谭小华,系公司董事。 关于申请人李银香与被申请人谭小华、岳阳恒盛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银香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小华、岳阳恒盛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李银香自愿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25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诉前保全担保财产。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谭小华、岳阳恒盛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李银香名下银行账户62×××71内250000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