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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执恢33号

蒲蓉与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蓉;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恢33号 蒲蓉、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蓉与被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蒲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蒲蓉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蒲蓉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标的款1014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于2019年6月11日将执行款1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蒲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4)剑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