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恢33号 蒲蓉、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蓉与被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蒲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蒲蓉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蒲蓉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标的款1014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于2019年6月11日将执行款1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蒲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4)剑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