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106号请执行人陈金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梁子湖太和镇区司法局太和大道**。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4********。被执行人王承杰,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执行人 丁梦兵,女,执行人丁梦兵,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王承杰、余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704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西永、丁梦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金华欠款11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5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网络划扣其银行卡50000.00元,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1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704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章冲
审判员李华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皮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