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843号
原告:喻润根,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兰耀峰,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渝水区。
被告:华小兰,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渝水区。
原告喻润根与被告兰耀峰、华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喻润根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润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润根撤回对被告兰耀峰、华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润根承担。
审判员 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黎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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