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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4843号

喻润根与兰耀峰、华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喻润根;兰耀峰;华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843号

原告:喻润根,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兰耀峰,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渝水区。

被告:华小兰,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渝水区。

原告喻润根与被告兰耀峰、华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喻润根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润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润根撤回对被告兰耀峰、华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润根承担。

审判员  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黎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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