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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刑初483号

陈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刑初48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陈飞(自报名),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成都市锦江区。2018年9月2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飞在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银泰城“星巴克”外,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饿了么”外卖电动自行车盗走,被便衣警察现场挡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884元。另查明,陈飞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陈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时考虑:1.陈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酌定从轻处罚。2.被盗车辆已被追回,酌定从轻处罚。3.陈飞有盗窃劣迹,酌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白铁剪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