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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964号

付李鹏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付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64号罪犯付李鹏,曾用名付利鹏、付小鹏,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北阳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李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2008)淇滨刑初字第27号判决主文第三项中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以(2009)鹤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于2009年3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付李鹏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付李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付李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李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李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李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