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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9618号

张吉与张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吉;张娜;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9618号

原告:张吉,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施旖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娜,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与被告张娜、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8日,原告张吉以被告张娜已偿还并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冠乔

书记员李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