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03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邹晶皓,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执行人李进,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与被执行人张玉芳、邹晶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芳、邹晶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邹晶皓、张玉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邹晶皓、张玉芳撤回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邹晶皓、张玉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