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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4民初94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谭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谭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4民初94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 主要责任人龙得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源,男,系该行职工,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芙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谭文辉,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谭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文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谭文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5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戴元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蒋?倩 书??记??员???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蒋倩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