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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执892号之六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宫龙祥其他案由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龙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89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1340200060804414L,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H01#楼212室。

被执行人:宫龙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生效的(2019)皖0203民初1657号判决,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宫龙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宫龙祥一、被告宫龙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61.07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宫龙祥在工行安徽省芜湖城建支行的账户1307××××7393存款2533.9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文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