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卫建国,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酒店村大花里**。被执行人宋生,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兴居委兴旺道**/div>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建国与被执行人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生借原告卫建国现金30万元,被告保证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下余20万元及利息共计27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30日,加罚违约金5万元;若有一笔款没有履行,原告将申请全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生限制高消费。经2次网络查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宋生有财产信息共计0条,最高可用余额0元,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宋生名下无工商登记、车辆信息。2019年5月23日经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宋生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开户情况。2019年5月23日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宋生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019年6月6日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9)豫1726执4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段海鲁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