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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02执1958号之一

青岛如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如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02执1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如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楼山街道办事处西南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623162。

法定代表人:江寿山,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如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6月日起至2021年6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