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2222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对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胡林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3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赣03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最后一行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林萍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胡林萍负担。”。
审 判 员 刘丛国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