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朱素娥。
被执行人:浏阳市佳煌印刷包装厂。申请执行人朱素娥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佳煌印刷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佳煌印刷包装厂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