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3299号
原告:左玉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林树国,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玉军与被告林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秀
人民陪审员 宋洪磊
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瑞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