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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3299号

左玉军与林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玉军;林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3299号

原告:左玉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林树国,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玉军与被告林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秀

人民陪审员  宋洪磊

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瑞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