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44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负责人李小水,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尚小玲,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尚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4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粤Y×××××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44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瞿 茜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荣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