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3执3994号申请执行人金菊萍,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郭炳辉,男,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金菊萍与被执行人郭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菊萍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炳辉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91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金菊萍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郭炳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炳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炳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03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