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8372号 
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汪楠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姗姗,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2.5元,退回原告102.5元。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敏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高敏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