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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5210号

深圳市华塑万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钧鑫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先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塑万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钧鑫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先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210号原告深圳市华塑万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社区横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27840。法定代表人苏述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钟超,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钧鑫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社区塘仔路**慧丰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9251E。法定代表人汤钧。被告深圳市先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203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89259。法定代表人田大凤。

原告深圳市华塑万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钧鑫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先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塑万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塑万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晓  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嘉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