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晓晶,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建山,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吴晓晶与被执行人吴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晓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建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建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建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建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2018年9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建山名下车牌号为浙C7××××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建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建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建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晓晶,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建山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8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建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