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008号罪犯张兴,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于2012年1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兴在执行期间,2015年10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0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9月2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元20日共表扬8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14日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