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财保494号
申请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蔡伦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4998643W。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该行职员,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贺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刘冬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