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3民初1481号
原告:天祝佳蕃林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女,基本信息不详,现住天祝县。 原告天祝佳蕃林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祝佳蕃林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祝佳蕃林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祝佳蕃林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金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