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钟莉。
被执行人:张江平。申请执行人钟莉与被执行人张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江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21日、6月18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张江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于2019年5月22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江平名下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浏阳河村XX组自建房一栋,因系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置;于2019年5月3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2019年5月24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江平所有的以湖南明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浏阳市X镇X院的综合楼项目中的剩余工程款以及在浏阳市X建设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并已将提取的款项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钟莉145270.22元。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江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钟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无财产线索提供并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45270.2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