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9202号
原告:卢家伟,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陈冲,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熊宇,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家伟与被告陈冲、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罗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吕蓉、张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9年6月19日,原告卢家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家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卢家伟负担。
审 判 长 罗莎
人民陪审员 张荣
人民陪审员 吕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