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成小凤,男,中国(大陆)籍,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赵勇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成小凤与赵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8699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205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勇林所有的位于崇州市街子镇会元新型社区15栋3单元1楼1号房屋,该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再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经过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