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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870号之三

福州冠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王玉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冠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王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8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州冠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萍,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州冠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22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乐光

审 判 员 郑易星

审 判 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杨蛉

书 记 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