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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福来;吴春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福来,男,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吴春山,女,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8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龙吉(已亡故)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9238元(从2016年6月17日起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息合计139238元,其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6‰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龙吉追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282元、申请执行费218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2019年5月16日和5月24日,本院先后向涟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2019年5月30日,经向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亦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2383元(不含后期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2383元及利息等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告知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福来、吴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曹正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