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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35号

母先燕、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母先燕;陈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35号

申请人:母先燕,女,汉族,1971年11月26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永红,女,1967年10月6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审理原告母先燕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母先燕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永红银行存款2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母先燕及案外人邹勇提供其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母先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永红的银行存款2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母先燕、案外人邹勇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钟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李晓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