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31民初637号
原告:唐金分,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
原告:汪正国,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禄丰县号。
原告:汪群德,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禄丰县号。
被告:汪正宝,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禄丰县号。
被告:张美芝,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禄丰县号。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静,系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唐金分、汪正国、汪群德与被告汪正宝、张美芝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金分、汪正国、汪群德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正宝、张美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金分、汪正国、汪群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分、汪正国、汪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金分、汪正国、汪群德负担(已交)。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世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