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林凤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黄丽英,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执行人林凤麟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1民初43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黄丽英支付本金81800元。被执行人黄丽英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27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黄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黄丽英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9年1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丽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至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黄丽英住房公积金情况;冻结黄丽英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及开设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但仅冻结到零星存款;查封黄丽英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黄丽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黄丽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2日将黄丽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丽英丈夫林民生询问,林民生表示自2018年7月27日后,其就无法与黄丽英取得联系;2019年5月30日,本院至黄丽英户籍所在地社区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乐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黄丽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截止201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本金81800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黄丽英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丽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黄丽英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丽英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俊龙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志鑫 代
书记员 廖月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