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涂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德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涂建华与被执行人谭德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湘11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德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建华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涂建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谭德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谭德林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2019年4月26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谭德林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谭德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5月23日对被执行人谭德林采取司法拘留,但因被执行人谭德林患有疾病,本院根据需要及时解除了拘留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涂建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德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告知申请执行人涂建华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9000.00元,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69000.00元债权和诉讼费1525.00元、执行费935.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德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涂建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涂建华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